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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怎么防范风险

更新时间: 2024-04-27 21:01:02     

(1)财产保全怎么防范风险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六)购买相应的保全责任保险,避免保全行为带来额外风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标准

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标准是: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基本相当。

【法律依据】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法院财产保全分配的方式是什么

法院财产保全分配的方式是,首先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按照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

(4)财产保全的程序怎么走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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